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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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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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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告催收对保证人有效吗?

  近日,江苏省某县法院审理了一件对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的案件,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银行对债务人保证人同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催款,这个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催收对保证人到底是否有效?公告催收怎样才有效?以下小编带您一起了解公告催收的具体详情。

  公告催收是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以其他形式无法送达债务人,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公告催收有效前提:

  对债务人的公告催收,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债务人。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对于保证人的公告催收,也应以保证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才能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公告催收:

  在上述案件中,银行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同时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该公告催收对保证人是不具有效力的。只有在保证人也下落不明时,此公告对保证人才是具有效力的。保证人可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对此提出抗辩。

  公告催收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1、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

  2、保证期满后,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丧失对保证债务的胜诉权。

  总结:

  1、在一个债权债务中,如果同时存在债务人和保证人,那债务人就是主债务人,保证人就是次债务人。

  2、不管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公告催收必须以对方下落不明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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