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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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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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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商品房抵债后反悔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用5套商品房抵债后反悔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1月中旬,明某某、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资产抵偿债权协议》,某开发商以其5套未售商品房,抵偿欠明某某、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订后,某开发商拒绝配合明某某、王某办理产权转移等证的合同备案。经明某某、王某多次催办后,某开发商明确告诉明某某、王某,他们不能按约定期限办理产权转移等证的合同备案。

2015年4月,明某某、王某将某开发商告上北川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确认5套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在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等证的备案登记。

某开发商既然已经和明某某、王某签订了合同和协议,为何又拒绝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等证的合同备案呢?理由是用于抵债的5套房子,已经抵押给了别人。

但事实真相并非如此,办理此案的法官经调查,这5套涉案房并没有抵押给他人,拒绝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是因为在房价等方面有些反悔。

北川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买受人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产权证后,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法院不支持原告明某某、王某要求依法确认5套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依照《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出卖方的附随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对签订的5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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