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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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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房屋买卖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主要内容有:
1、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从订立的目的和内容来看是保证双方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商品房认购书》的本质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将来双方签订本约合同,但是并不代表本约合同的成立。因此,预约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请求履行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而不能请求履行本约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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