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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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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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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天津房产律师 办理预抵押权登记并非等于实际获得抵押权

办理预抵押权登记并非等于实际获得抵押权

预抵押登记与抵押登记之间是什么关系?债权人以债务人购买期房办理预抵押登记为由,主张其获得抵押权,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定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定远某银行与被告王某、定远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认定定远某行未实际获得涉案房产抵押权,定远某置业公司依法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王某为购买定远县炉桥镇瑶海商贸新街的两套房屋向原告申请办理贷款,因为其所购买房产为期房,并未实际取得房产证,原告为保障未来债权得到实现,便同王某就预购房产办理了预抵押登记。同时,被告预购房产承建方定远某置业有限公司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后王某如愿获得贷款。后王某连续11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7月10日,累计拖欠贷款本息487228.36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预抵押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但不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未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债权人不能以房屋预抵押登记主张其享有抵押权,故法院对原告诉请以王某所购定远县炉桥镇瑶海商贸新街两套房产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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