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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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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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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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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存在一些情况,债权人不能让与债权。那么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为你答疑解惑。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

  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

  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等关系,雇佣人对于受雇人之债权或委任人对于受任人之债权,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让与。又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扶养请求权,夫对于妻固有财产之使用收益权等,也不能让与。

  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的改变会实质性地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故也不能让与。

  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

  例如竞业禁止的约定。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如果允许让与,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原则上不能让与。

   (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如果当事人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让与债权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因为债权的让与而实质性改变债务人的义务。

  以上就是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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