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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摘要: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有可能导致债务人不知到底该还给谁,尤其是经过多次转让的债权,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伤。而且债权是否存在瑕疵,也是债权转让的风险之一。小编为你介绍债权转让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请看下文。
一、表见让与的风险
表见让与是指债权人并未实际进行债权让与,但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债务人相信债权让与已经实际发生,并向其所认为的“受让人”进行给付的行为。
找法网小编建议: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二、债权有瑕疵的风险
一些受让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没有仔细检查,结果签订了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因此找法网小编建议受让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最好聘妻律师调查一下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并请律师参与谈判。
同时,债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债权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债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债权转让的合同中应当详细约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不要使用“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这样的内容,否则将无法保障受让人的权益。
四、债权有可能二重让与
受让人要注意,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发生,应当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要求债权人明确声明债权没有任何第三方人主张权利,而且权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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