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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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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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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撤销权是否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撤销权行使条件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那么,撤销权是否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详细请看下文解答。

  问:《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是否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后装修物归属条款)?

  答:《合同法》第54条撤销权行使条件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是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是否可以变更。对此,我的理解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只能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也只能变更,这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另,民法理论上的可撤销合同只有撤销,没有变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变更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情况,考虑到当事人利益的考量,某些情况变更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我们对可撤销的合同赋予变更的效力。但只是在撤销的基础上赋予了请求变更的效力,不变成两个请求权,不是两个制度。

  对问题中,部分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简单抽象地回答,若能证明这一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可要求仅变更或撤销该条款,而不撤销整个合同。

  关于装修物的归属。《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最高法《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是提问中合同终止后装修物归属条款。

  附合,在物权法上指一个动产和不动产结合而不能分离,或者强行分离要造成损害或者至少不经济,而如果二者结合可以分离或者虽有损害但是较小,附合依据是指二者结合的紧密程度,理论上是以是否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为依据,但最高法并未采用这样的概念,而是从反面强调,不能分离、分离不经济。我领导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符合规定在第378条:动产与他人的不动产附和,成为不动产一部分,且不能分离或分离不和经济原则,由不动产物权人取得所有权。同时从公平原则上不动产物权人取得所有权后应当给予适合补偿。最高法解释中规定不能补偿太过绝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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