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合同纠纷

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摘要: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一般来说,当事人并不能任意地解除合同。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当事人并不能任意地解除合同。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一大特点。其原因在于旅游者属于消费者,参加旅游,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放弃旅游,也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结束前的这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旅游者难以预料也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如突发疾病、家里发生急事、单位有紧急任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旅游者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因此,本条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即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和有关地区是有立法先例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游者有随时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旅行业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9条(1)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契约。但应赔偿旅行社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旅行业者或者旅行营业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那么,在我国,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解除合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旅游者的情形造成的,如由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而造成旅游者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可归责于旅游者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除了赔偿旅行社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法最终没有采纳这种观点。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更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那么,何为“必要的费用”呢?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为预订机票、办理护照签证等所需费用,即属于必要的费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等费用,也属于必要的费用。组团社在扣除上述有关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