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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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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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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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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创始股东股权要如何分配?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创始股东之间如何分配股权比较合理?

  创始股东之间如何划分股权?

  这或许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创业最终成功的企业,在股权上往往是“一股独大”;而因合伙人团队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中,又常见于公司股权在合伙人团队进行平均或相近分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如此。

  仔细想来,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首先,企业在初创期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且多方面的竞争压力,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并高效地执行。“一股独大”的核心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固然有可能搞一言堂,成为“独裁者”,但这样确实能够提高决策与行动效率,尤其在“核心创始人”是个“明君”的情况下,这种高效地决定机制反倒会成为创业企业在初期的一个竞争优势;如果凡事均由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再决策与行动,很多事情的决策效率会非常低,甚至陷入僵局;其次,“一个巴掌上的手指亦有长短”,创业团队的每个合伙人的能力、对创业本身的认知程度、对产品与服务的理解力、对未来的预判力、对创业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程度往往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也需要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做出相应地反映,否则会造成“能力、责任、付出与权益”的失调,轻则导致合伙团队战斗力减弱,重则导致团队分崩离析。

  律师意见:

  1、建议避免完全平均的股权比例。

  除非有例外约定,平均的股权比例意味着法律上平均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各创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可能并不是平均的,这就会为冲突埋下隐患,且难以解决;

  2、建议某一创始股东持有控股股份。

  在中国的制度文化下,“领头羊”可能比之“三足鼎立”更有效率,设置“一股独大”是为了防止创始股东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公司决策经常性地陷入僵局;

  3、建议在除资本投入比例外,股权比例还应考虑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和服务期长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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