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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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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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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商品房购房面积多出购房者解除合同被驳回

房屋买卖购房面积多出购房者解除合同被驳回

2014年10月底,金昌男子陈某与当地一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开发商将其开发修建的位于金川区上海路以东南昌路以北一小区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预售给陈某。在合同中,陈某与开发商还就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条件以及交付后产权面积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该如何处理都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前期交纳购房款18.48万元。2015年初,陈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7万元。2015年11月28日,开发商通知陈某接收房屋,并要求陈某按实际测量面积106.56平方米补交购房款23275元,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4万余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陈某拒绝交纳上述费用,开发商亦拒绝向陈某交付房屋。事后,虽然经协调,开发商同意对该房屋原约定面积超过3%的部分不再收取差价款,但陈某却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并认为开发商在出卖房屋时故意隐瞒分摊面积,属于“大房小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勾选的是“双方自行约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核实后多退少补”。该条既是对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及处理方式的约定,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明确有效。本案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出卖人准备交付的房屋面积为106.56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多出6.56平方米,按照约定“多退少补”的处理办法,陈某应当补足多出面积的价款,但因开发商在陈某拒绝接收该房屋时,主动提出对超出面积3%之外部分的价款不予收取,而仅收取原约定房屋面积3%之内的价款10644元,故陈某应按照约定补足上述价款。另外,开发商房屋交付时间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迟延了26天,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不超过30日,开发商应承担每日向陈某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并未超过90日,尚未达到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陈某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陈某无权解除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陈某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922.48元,驳回陈某要求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五条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驳回陈某要求解除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退还已付房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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