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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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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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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14年3月,张掖市男子成某看中了张掖市甘州区某楼盘的一楼建筑面积为91.5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337418元。随后,成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成某使用,若逾期交房超过30日,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随后,成某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07418元,剩余230000元购房款,成某于2014年4月23日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2016年3月,因开发商未按时交付该房屋,被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迟延交付时间未能向成某交付房屋,成某选择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的条款,符合合同约定。故对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成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成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开发商退还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12.9万余元,承担成某给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赔偿成某违约金170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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