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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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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民事诉讼

出卖人发生意外,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发生意外,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已发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实务分析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便去世,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房屋已经变为遗产,其产权归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事实上买受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转移房屋的产权,将房屋转移过户到买受人的名下,这已经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但,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尊重出卖人生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交易安全,法院会判决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出卖人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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