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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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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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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逾期交房购房合同可解除

逾期交房购房合同可解除

案情简介: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但该公司逾期交房,李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甲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的30日内,退还乙方已交的全部房款,另外甲方应按合同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查档费、律师费、差旅费、银行利息及乙方向银行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等)。”该公司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李某交付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但实际履行中,该公司直至2016年1月6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故案涉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尚不具备全部交房要件,该公司客观上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则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成就,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审支持李某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合同法》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务分析:本案中的情况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情况,房屋未按照约定期限交房,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之所以能够顺利的完成,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解除条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约定解除是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当购房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时,买受人便享有了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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