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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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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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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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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其实夫妻在婚后的欠债,同时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那往往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此时一般是由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债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任由当事人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但如果是就债务分割产生了争议,这个时候也是允许去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往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是各自承担一半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处理夫妻债务要注意什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夫妻一方有贪污、挪用公款,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对这些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这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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