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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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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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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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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行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摘要:借钱容易还钱难,借钱给人并不是说把钱交给对方了就算借条或是借款行为生效了,不同的给付方式生效的条件不同。小编为你介绍借钱给人的时候不同的方式,借款行为生效的条件。同时为你介绍借条无效的情形,请查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2、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3、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产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理,借条有以上情形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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