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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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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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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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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抵押担保其实是很重要的,大家要注意,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条款才好,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的解答,欢迎阅读!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其他债权利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1、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的概念:就是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2、效力范围:从物;添附物;从权利;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权;增建物。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保全抵押权的权利: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2、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转让;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抛弃;

  3、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连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有以下三项标准:

  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3、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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