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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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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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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男友 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男友 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苏二是苏一的妹妹,苏一与薛红系恋爱关系,且长期同居。苏一与薛红同居期间,名下欠下大额信用卡债务和小额贷款公司债务。2018年1月1日晚,苏一、苏二至薛红家中商谈债务清偿问题。薛红向苏二出具借条三张,向苏二借款29万元,用于偿还苏一对外的债务,金额分别为11万元、8万元、10万元。借条出具当晚,苏一与薛红因某种原因闹翻,苏一搬出薛红住所,随苏二回家。1月2日,薛红向公安局报警称,其男友苏一骗她打欠条给他妹妹苏二。同日,苏二往苏一账户转账11万元,为苏一偿还了信用卡债务。1月底,苏二打电话向薛红索要借款29万元,遭到薛红拒绝。2月,苏二将薛红诉至法院,要求薛红还款2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苏二向苏一转账8万元和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苏二要求薛红偿还借款29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不仅要有借贷合意,贷款人还应提供出借款项。2018年1月1日晚,薛红向苏二借款,用于偿还苏一名下债务,不论该债务是薛红欠下,还是苏一自己欠下,在借贷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苏二应将出借款项直接交付薛红。借条出具当天,苏一与薛红闹翻,双方关系恶化,苏二作为苏一的妹妹对此是知晓的,苏二应当知道薛红不可能指定苏一为借款接收人,但苏二却直接将出借款项交付给了苏一,且其中的8万元和10万元是在案件起诉后,薛红明确拒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交付的,苏二交付出借款项的行为显然不是善意的,因此苏二向苏一转账29万元的行为不能视为苏二向薛红履行了款项交付的义务。苏二和薛红之间的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薛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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