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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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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债权债务

债权担保有哪些风险

  大家或多或少会遇到他人让自己帮忙作担保,对担保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了解也可能不太了解,在债务人保证只是让自己在签字而已并不会让自己承担实质的责任,大家会出于某种原因而答应,却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债权风险又缺乏了解。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甚至是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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