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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摘要: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协议,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失去了胜诉权。但是某份协议上明明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也过了,但是法院竟认定该协议为无固定期限的协议?这是什么原因?以下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为何约定了还款日期还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
我国享有民事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对于债权债务而言,债权人应当自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之所以约定了还款日期还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是因为协议中包含了逾期利息的问题。
“自某年某月某日前归还,逾期按年息多少计息。”类似这种借款协议,法官认为,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原本应为固定期限的借款,自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协议中又加入了利息的约定,使得原本固定期限转变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借款,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便无法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来行使抗辩权。
对于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利息的,债权人可随时行使其债权,但是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实现债权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个人之见的借款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2、借款金额;
3、还款日期;
4、逾期利息;
5、双方签字;
6、借款日期。
小编最后提醒:
1、债权受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2、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自还款日期届满后可随时要求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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