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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摘要:钱财纠纷历来引起很多争端,如欠钱的还钱方法都有暴力,暴力赖账,暴力追债,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暴力追债,那么暴力追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下面小编跟大家分析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案件导入:
因为一个人欠小陈8万7千元不认账了,也就是不想还了,所以小陈在他家墙上喷了欠债还钱的字样、砸了他的玻璃、以及放过鞭炮。后来小陈被定罪为寻衅滋事,这个定罪合适吗?
三、案例分析:
如果小陈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其的行为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的数种行,虽然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可惜用错了方法。
四、关于寻衅滋事罪案件的相关解释:
1、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虽然规定了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并不表示“一定不认定”。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还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2、另外根据《解释》,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五、案件解决结果:
因此综上所述,结合小陈的实际情况,最后由法院判决小陈是否成立该罪。如果小陈还认为不合适,建议其及时上诉,或者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暴力追债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通过案例小编认为,关键在于追债者行为有没有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寻衅滋事罪案件的相关解释有没有符合追债者的行为,暴力追债还是挺容易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罪名的。所以不管如何,追债还是要合法,选择正确的方法,这样才能合法地保护自身利益,不然是费力不讨好,反而危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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