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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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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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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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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借款人未出具借条的风险是什么

  摘要:现实生活中,同该案件相同或相似的借款情况屡见不鲜。该类情况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有基本信任基础的个人之间。该类情况极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就在于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恶化或借款人违背诚信拒不还款,因出借人(即债权人)不具有借条或借据等基本证据,会产生维权非常困难,甚至发生如同该案件一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唐某系餐馆经营户。唐某的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其亲戚声称半年后即可如数归还,唐某出于亲情考虑,以现金方式借给亲戚5万元,同时,唐某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其亲戚出具借条。半年之后,其亲戚仅仅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唐某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唐某的陈述之外,唐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唐某的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法院认为唐某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判决驳回唐某主张其亲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该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载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唐某负有证明其向其亲戚出借5万元的事实,但唐某因自己的轻信、疏忽,未能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请求,从而承担了败诉的法律结果。

  二、本案的法律提示及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同该案件相同或相似的借款情况屡见不鲜。该类情况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有基本信任基础的个人之间。该类情况极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就在于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恶化或借款人违背诚信拒不还款,因出借人(即债权人)不具有借条或借据等基本证据,会产生维权非常困难,甚至发生如同该案件一样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管关系多么密切亲戚或朋友,出借人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出借方索要借款无果的法律风险。

  并且,出借人应该首选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因为,结合借条及借条内容,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有借款事实、且已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证据。若因金额较小或其他情形,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明“已收到出借款项”等类似内容或者另行出具收款收据,以此形成出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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