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合同纠纷

合同谈判四要素

  导读: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并取得自身权益最大化,并最终确定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磋商活动。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的结合,而合同的谈判过程一般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直到最终承诺达成一致的过程。

  除了不允许更改任何内容的格式合同之外,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的结果。

  一个完整的合同谈判过程,需要有四方面的因素构成,即谈判主体、谈判目的、谈判内容和谈判形式。

  (一)谈判主体,就是谈判的当事人,即有权参加谈判的各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自己亲自出面参加磋商,表明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人士代为参与谈判。如果合同主体是两方,谈判主体就是两方,如果合同主体是三方或三方以上,谈判主体也就相应增加。有时一方当事人众多,且利益取向一致,此时可以派出代表参加谈判,所签订的合同约束每一个当事人。

  (二)谈判目的,就是本次谈判自己希望达成的目标。明确谈判目的非常重要,谈判目的是判断本次谈判是否成功的标准,也是谈判当事人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被对方或第三方干扰或防止谈判偏离主题的标尺。

  (三)谈判内容,就是为了达到谈判目的确定的本次谈判具体议题和步骤。一般来说,自己的权利往往就是对方的义务,对方的权利同时就是自己的义务,所以,对于具体的谈判内容而言,往往就是如何扩大自己的权利、放大对方的义务。同时,为了不遗漏谈判要点,还必须事先安排好磋商议题的程序步骤。

  (四)谈判形式,包括谈判的时间、地点、交流方式等外在因素。谈判的时间地点主要指谈判的流程安排和空间安排,谈判的交流方式主要指面对面口头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谈判一般在正式的会议室进行,但如果人数较少,也可以选择气氛轻松的茶室、咖啡厅进行,只要安静即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