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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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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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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合同解除分为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那么,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条件怎么认定?详细解答请看下文介绍。

  《合同法》第八条确定的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为此,《合同法》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合同解除制度。但是基于预付卡消费特殊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赋予消费者必要的选择权,以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一)必要选择权: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从宽认定

  1、利益平衡的需要。在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同经营者首先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在办卡阶段即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即付款,缺乏在消费阶段根据经营者财务变化及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救济的能力,并且这种持续的服务提供也客观上加大了消费风险。同时,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格式合同关系,也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剧了双方不对等的利益关系,为此,有必要赋予消费者适当的合同解除自由,以实现其对自我权利的救济。

  2、消费服务性质的要求。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服务行为本身不发生财产及权属的转移,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个体体验和效果,具有一定人身性。同时,在这种长期性的持续服务的接受与实施过程中,彼此信任关系也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信任基础丧失的,则无维持合同效力要求继续履行的必要。

  3、自由裁量介入的必要。《合同法》在严格限制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基础上,针对分则中的具体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赋予了特定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以维护双方信赖基础,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预付卡消费合同系无名合同的属性,无法通过具体法律规范衡平双方利益,唯有通过裁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结合个案情况,对消费者据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恰当认定,以调整双方不对等的利益关系。

  (二)合同解除的具体认定

  1、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则上要求以存在根本违约作为条件。而是否履行了主要债务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由于预付卡消费中存在一定期限内的持续的给付,每一次服务行为都构成对整体合同的部分履行,使得“主要债务”难以认定。因此,判断根本违约主要需对“合同目的”进行考察。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需要法官对个案中消费者拟要实现的“合同目的”予以相对宽泛的界定。

  2、合同约定解除——“片面解约权”的严格掌握。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协商一致解除预付卡消费法律关系的,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应予以充分尊重,在此不做赘述。这里主要讨论实践中存在的经营者“片面解约权”的格式条款的认定。对此理论及实务多直接做无效处理。对此,笔者持相异观点。考察《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经营者“片面解约权”的约定并不适用导致当然无效。

  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解除权进行约定,故该类约定应是基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事先设定,属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限制责任条款科以了提示说明的义务。

  据此,笔者认为,该类条款只要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经营者完全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的,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经营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经营者须对此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同时接受诚实信用等相关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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