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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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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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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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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一物多卖合同如何履行?

  所谓一物多卖合同,也称多重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以唯一的同一标的物分别和数个买受人签订了数个买卖合同。那么,一物多卖合同如何履行?

  1、普通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顺序:交付在先——支付在先——成立在先

  2、机动交通工具: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顺序: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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