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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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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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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效力

  债权转让时可以发出债权转让公告以示效力,而债权转让合同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如果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那么该如何认定二者的效力?二者不一致时,该以哪一个为准?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以下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

  关于债权转让公告和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二者的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答复:

  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不产生类似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为准。

  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关系:

  1、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而债权转让公告并不发生任何改变债权转让双方的事项。

  2、债权转让公告也起到一定作用的通知作用。在我国,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3、合同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权转让公告是通知的方式之一。除债权转让公告之外,债权转让还可以选择邮寄、书面、口头等方式。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债权转让公告并不发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只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之一。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为准。

  债权转让不同于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转让,凡是未满足相应条件即转让的债权债务,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另外,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不只有公告,还可以选择口头、书面、邮寄等,这些方式同样具有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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