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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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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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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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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一般按约定管辖。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注意如果约定和法律规定冲突则约定无效),一般可以选被告常住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无法确定被告常住地的,可以选被告户籍地。也可以选合同履行地或资金交付地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果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原告有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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