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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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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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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法律咨询负债的公司能减资吗

天津资深律师杨德明解答负债公司哪能减资,天津公司律师杨德明这两天接到一个咨询,公司拟减资。大家知道,减资并不常见,所以我问对方为什么要减资。对方回答,听说公司法要改了,出资期限改为五年,我们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出资期限三十年,但我们股东没有那么多钱,实际投资也就几十万。我开玩笑地说,可能就是因为太多你这样的“放卫星”公司,才导致公司法限定出资期限的。

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第二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直接通知的方式必然使债权人知晓减资信息,而公告只能使债权人在偶然的情况下知晓减资信息,公司在明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故意不通知,只在报纸上公告,明显存在恶意,该种“舍近求远”的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减资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是明知的,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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