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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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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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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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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 公司一票否决权问题

 关于公司“一票否决权”的设置应注意如下几点:
1. 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2.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但其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有“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
3. 董事会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职权范围有其边界,该“适用职权范围的边界”应以《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界,不可无限扩大。
4. 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为保证投资方利益的落实,应尽量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公司章程上,通过章程的公示效力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但鉴于公司章程仍然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仍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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