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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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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吗?
律师答: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例外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通常是与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那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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