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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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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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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是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作了详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怎么确定?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1、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应认定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第148条第1款第3项和第149条相关规定追究涉案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特别是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如何,实践中争议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为该行为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
对于封闭型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分离,股东对重大事项仍然有一定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通常也不违背股东会意志。
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公司法第121条也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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