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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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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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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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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怎样才能有效预防股东出资纠纷?

  导读: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股东出资不实而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要如何有效预防股东出资纠纷?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形,应当追加验资单位为共同被告,判决其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惩戒虚假验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虚报注册资金或抽逃出资,追究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填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对出资应负连带填补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交足出资或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收资本低于应受股本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责任,而且当实物,无形资产估价过高时,股东和发起人也应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3、人格否认,追究股东无限责任

  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个案人格否认,追究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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