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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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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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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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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导读: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而进行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并不仅限于货币出资,那么股东出资的形式有什么?有什么样的瑕疵出资形式?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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