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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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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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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应当有谁举证证明

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应当有谁举证证明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则可申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则视为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

但实践中,如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手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用人单位基本上会否认存在加班的事实,此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转换为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有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材料,劳动者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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