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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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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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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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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利息”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利息”问题

(一)借期内利息
1.本金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况(砍头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是该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3.借期内利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4.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LPR四倍

【实践观点】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认定问题,自2020 年 8 月 19 日前的利息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 2020 年 8 月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 2020年 8 月 20 日后支付的利息超过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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