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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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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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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天津房产律师 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开发商违约,业主该如何维权

关键词:购房意向书、开发商违约、信赖利益

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开发商违约,业主该如何维权

意向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对其效力应予认定。房产商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以及只愿向仲先生退还意向金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

关于房产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预购人签订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预售,但由于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因此对其效力判断,仍应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至于取得预售许可只是房产商履行预约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购房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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