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民事诉讼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虽然比较类似,但实际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具体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包括: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不同;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四、侮辱罪和诽谤罪主观方面;

  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

  1、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2、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

  4、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四、侮辱罪和诽谤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3、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4、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

  5、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