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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虽然比较类似,但实际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具体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包括: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不同;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四、侮辱罪和诽谤罪主观方面;
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
1、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2、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
4、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四、侮辱罪和诽谤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3、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4、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
5、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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