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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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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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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

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如何

  摘要: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闻某个亲朋好友被非法集资欺骗的案例。在非法集资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是打着民间融资的幌子进行的。那么,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界限点在哪儿?下面为您详细讲述。

  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

  我国目前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 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而根据有关司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们所说的民间融资都是合法的,没有非法的民间融资一说,只要不合法,那就不是民间融资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xx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样表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xx集团董事长郭x昌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准备的议案中,也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他认为,这两个罪名的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造成适用对象的扩大化。

  他建议,对民间借贷中的招摇撞骗及其他非法行为,可适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 罪、合同诈骗罪等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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