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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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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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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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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

外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怎么走

  外资企业清算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外资企业清算要遵循哪些流程?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小编将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外资企业清算要遵循哪些流程

  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

  (1)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 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 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

  (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补缴相关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

  (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资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首先以当年生产、经营期间的实际经营情况,申报缴纳所得税,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其中“各项基金”为权益科目的基金,不包括属负债类科目的基金。

  企业进行清算的结果,不论有无清算所得,都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如果有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37】普通清算会计科目有几类

  普通清算程序会更简单吗?普通清算会计科目有几类?普通清算的清算组的组成情形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普通清算会计科目有几类

  普通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分为四类,即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本类科目、清算损益类科目。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的设置与破产清算会计大致相同。

  与破产清算会计不同的是,要单独设置资本类科目。根据解散或撤销企业原有科目,可以设“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在普通清算的核算与原企业财务会计有关科目衔接时,直接提入新的“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该科目反映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原始资本。

  清算中,追缴投资者欠交的资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清算结束,退还全部与部分资本时,借记“股本”与“实收资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普通清算的清算损益类科目与破产清算会计一样,应设置“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三个科目。但“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与破产清算不同。

  (一)核算清算企业除“资本”帐户以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帐户转入的余额。

  (二)核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收益记入贷方,损失记入借方。

  (三)核算清算期间确认债务时发生的损益,债务增加记入借方;债务减少记入贷方。

  (四)清算结束,结提有关账户的余额,包括 “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等。

  普通清算的清算组的组成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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