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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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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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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

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仍应申请查封

不可因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犹豫不决,不及时申请查封导致丧失优先处置的主动权

抵押担保是公司项目开展中常见的风控措施,其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障。项目出现逾期等情况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快速通过法院查封是最终实现抵押权的关键环节,对抵押财产的在先查封到位与否,也直接影响到风险项目处置化解的时效与实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出现错误地认为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是否查封保全抵押资产不会对抵押权实现造成影响,导致未能先手查封抵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此,若我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我公司虽然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却丧失了优先处置权,不利于抵押权实现。

其一,我方项目风险处置化解进程受制于在先查封法院对其他债权人案件的审理、调解、执行程序,该司法程序我方根本无法控制,导致处置周期延长,项目不可测和干扰因素增多,公司承担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可能更大

其二,我方丧失了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继续拍卖决定权和处置抵押财产的主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抵押财产存在前手查封的情况下,我方作为抵押权人无法主导抵押财产的处置,特殊情形下还依赖于先查封申请执行人的主观意志。若先申请查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故意阻碍我方行使抵押权,则我们可能又会被“案中案”所牵累,抵押权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

其三,先查封法院可能不是我方债权主张合同约定或诉讼选定的管辖法院,与该法院沟通可能存在障碍或不畅,不利于我方权益维护。如果拟将诉讼作为谈判的策略,通过查封债务人、抵押人资产给其施压,促使尽快按约履行、增加担保措施或提前清偿我方债权。若丧失在先查封的时机,则可能不利于谈判进行。

因此,在涉及抵押物管理方面,应做好如下法律工作:

第一,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诉讼预案机制。随时关注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对外融资情况、履约能力及抵押物状况,一旦出现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或项目发生逾期风险,应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准确把握时机,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避免因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率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造成抵押物处置周期的延长,处置期间被动等待,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进而影响项目风险化解的效率与质量。

第二、若因客观原因,公司未能取得对抵押财产的第一手查封,则加强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及时沟通,若在同一法院内,是否可以并案审理,从而争取我方在处置抵押资产上的话语权和优先性。及时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资料,确保二手查封。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可以根据各个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先后顺序确定一定比例优先分配回收金额。

第三,密切关注被查封抵押财产的状态,尽力查寻债务人、担保人其他财产线索,做好对其他财产的查封保全工作,争取在先查封,为抵押财产变现金额不足以覆盖我方债权而补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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