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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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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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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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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和立案标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

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把对方的商业秘密即经营和技术信息泄漏给他人,给对方企业带来商业上的损失,一些小的消息虽说是一些商业秘密,当泄露出去并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或者是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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