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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天津合同货款网天津律师老杨 有合同货款纠纷找天津律师老杨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不订立买卖合同,直接通过电话、微信等口头方式直接进行交易,中间环节也没有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书面凭证,然后引发的货款结算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在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供货方企业能够提供出双方经过对账确认的对账单等书面材料,也能够对自己主张的对方欠款事实起到完全的证明作用,从而得到法院的认定。在几个月前接受新签约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下称“顾问单位”)委托,起诉某企业买卖合同欠付货款案件中,顾问单位与对方合作多年,供货从不订立合同,也没有保存送货单等交易单据的习惯,但顾问单位在供货量达到一定金额后,会及时与对方财务对账,并要求对方出具对账单,然后再要求对方及时付款。在这起案件中,就以对账单为证据要求对方付款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买卖双方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对账形成的对账单可以有效证明欠款事实,受到法律保护。但从企业对外发生买卖关系的规范性角度来说,作为顾问律师,前湾所还是要求这家新签约的顾问单位在今后必须依法订立买卖合同,注意形成并保留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证明供货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
对账单
(一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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