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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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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债权债务

天津合同债务律师 律师教您清收欠付货款

天津律师老杨债务清收清欠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接受的企业及个人清欠委托,为客户成功地清收了大量的在外欠款,在债务诉讼执行回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案。不仅通过基础合同关系(买卖、借款、工程 、投资、租赁等)提起诉讼或仲裁,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回款,而且通过调查收集相关材料证据,通过协助执行债务人对外债权股权等、追究债务人的股东等第三人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与实现担保物权等新策略、新方法实现欠款清收。天津老杨律师清收清欠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欠款、租金款 、借款、工程欠款、投资款等各种欠款。天津老杨债务清收清欠律师团队电话13512209645

          天津合同债务律师 律师教您清收欠付货款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能否有效控制应收账款,不仅决定流动资金的周转水平和最终经营利润,而且直接影响到销售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但是宏观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老板“关门跑路”。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快速有效稳收货款呢?


首先企业要有防患未然的意识。在订立合同中就应避免对方利用合同漏洞,恶意却“合法”的不给付货款。市面上的买卖合同类的格式条款或“模板”,存在许多非专业人士难以发现的漏洞和风险。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尽量与专业律所合作,让专业律所为您保驾护航,助您规避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填补合同漏洞,减少法律纠纷,实现您的利益最大化。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的长期合作都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分合同的内容一致并妥善保存。

  2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变动事项,比如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为避免纠纷,建议您妥善保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资料,如: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旅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如果您认为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时,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请务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您的举证是否充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等方式解决。


 2.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及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4.一旦对方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三、预期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1.对方拖欠货款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您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因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2.您可以请求律师制作买卖合同催款律师函。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您的委托,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专业判断,对欠款方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即“传法达意”。这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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