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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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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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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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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天津合同律师 一起合同货款纠纷案件的分享

尊敬的各位:


我是天津胜煜达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执业15年,今天将为大家分享一起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并就该案件中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该案件的起因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货车向甲公司商家运输大型货物,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货款支付。


乙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运送了货物并向甲公司提供了履约证明,但甲公司拒绝进行货款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甲公司进行货款支付。


在审理该案件时,法庭依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判决:


首先,根据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拒绝货款支付,已经违反了同约定。法院将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


其次,合同的履约凭证是证明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了履约凭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来否定乙公司提供的履约凭证,因此,法院依据该履约凭证来判断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改变和撤销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通知任何改变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甲公司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总之,该纠纷案件将法律细节合同法的规定体现的淋漓尽致。律师在此呼吁各位当事人如果涉及到类似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规定、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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