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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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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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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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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天津合同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故事

2019年5月,A某承租了B某一处商铺用于经营饭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期五年,自2019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止,租金支付方式为A某提前一个月向B某支付下一年房租,若承租方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出租房不予退还押金,若出租方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剩余租金如数退还给承租方之外,应支付双倍违约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A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向B某支付了第一年房租,并投入10万余元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2020年,B某到商铺处索要下一年度房租,A某再次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进行了支付。2020年10月,B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欲将商铺出卖,便与A某协商提前解除合同事宜,因双方对提前解除合同的各项损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A某继续承租该商铺。后B某在A某正常经营期间在商铺门口张贴“吉房出售”广告并悬挂“出售”横幅,2021年4月,B某没有到商铺收取房租,A某联系B某支付房租未果后,于2021年5月向B某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其房租已准备好,随时可以来收取。B某未予回复,却于5月底以A某未按时交纳房租为由向A某邮寄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此后不久,B某又以A某未按时交纳房租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A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A某立即腾退商铺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告B某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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