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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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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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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政策导致的房屋积分待遇变化,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2020年4月19日,张某为使得孩子能够就读于深圳市某高级中学而与卖方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交易总价款为750万元,合同约定的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同日,张某与黄某签订《学位确认书》,双方确认交易房屋具备深圳市某中学学校学位,该学位未被锁定、占用、出租。
2020年4月27日,张某向黄某支付约定定金共计40万元。
2020年5月29日,张某与黄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资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2020年6月12日,该中学所在的某区相关部门发布《某区关于近期学位问题的情况通报》:部分房产在甄别核实后确定的性质和类别与往年出现变化,但这是回归该物业本身应有的积分待遇,而不存在所谓因今年“政策变化”而“降低待遇”或者“损害权益”。基于此,张某所购房屋积分无法达到深圳市某中学资格条件。后,张某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履行缴纳税款行为,黄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买卖双方未在办理时限内提交纳税证明材料为由驳回登记申请。
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将争议诉诸法院: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张某20%的违约金;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原告黄某将已收取的定金40万元返还被告张某:根据《某区关于近期学位问题的情况通报》载明,本案涉案物业在甄别核实后确定的性质和类别与往年出现变化,回归该物业本身应有的积分待遇,该情况系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原被告均不存在过错。法院基于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原告将定金40万元返还被告,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
裁判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也可清晰的看到:该物业积分待遇“回归”属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基于本案,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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