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合同纠纷

业主卖完房就离婚,客户能否要求两人都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性

交易中,常常会遇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本只登记了一个人的情况。有时,业主还会在签约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就办理离婚。

这种情况下,合同上的出卖方只有业主一人。在业主离婚后,客户还能否再要求其前配偶共同担责?

2015年8月21日,业主刘某与客户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售房屋为自己与配偶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总价款399.8万元;出卖人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陈某支付定金2万元,后又于2015年8月24日支付购房款18万元,于2015年9月9日支付购房款180万元,收条上,收款人处载明“华某代刘某”。

华某与刘某于1997年结婚,2015年11月11日离婚。

2015年9月23日,刘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陈某。

2016年1月11日,陈某、刘某及华某一同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陈某向刘某支付100万房款。

因刘某逾期解抵押,陈某拒绝支付剩余99.8万元房款,2017年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刘某向陈某支付逾期注销抵押的违约金55172.4元;陈某代刘某一次性清偿完毕贷款,超出总房款的部分(即代偿金额-99.8万),刘某连同违约金一并支付给陈某。

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17年11月13日代刘某还银行贷款286万余元,但刘某一直未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及垫付的贷款。

2018年,陈某将刘某及其前配偶华某一同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诉请

1、判令二被告返还垫付贷款及违约金,并加倍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2、本案及前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前案判决中刘某所负给付义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一

诉讼时二被告已离婚,且华某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法院为何判决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从合同角度来看,刘某与华某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离婚,华某也未在合同上签字,但签约时,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华某出具了配偶同意出售声明,可知,华某对刘某处分房屋完全知情。

从款项走向来看,华某有代刘某出具购房款收条、与刘某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转账的行为

从债务形成来看,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华某均有参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解决纠纷的行为,与刘某既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又存在共同履行合同的行为。

前案判决虽系二人离婚后作出,但诉争事实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合意是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之一,且根据合同客观解释规则,按照表示主义,理性的相对人在缔结合同时有理由(签署《同意出售》,代收房款以及行为追认)相信发出意思表示的是夫妻双方。

换句话说,买方在签约时有理由相信,卖方不仅为自己缔结合同,而且还取得了其配偶的代理权、以其配偶代理人的身份为其配偶缔结合同,故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连带。

据此可以认定,前案判决中刘某应履行的义务,系刘某与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华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二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违约金及垫付款的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可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前案已对刘某向陈某所负的给付义务作出了生效判决,故,陈某再次向刘某主张该义务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