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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委托原因: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布匹交易往来,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货物1363925.5元,以上货款均有被告签订的送货单、对账单、对账确认单予以确认。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99431.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因此原告找到本律师委托诉讼解决此事
律师工作过程: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后,整理证据,写好诉状代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供的送货单、退货单、对账确认单、对账单均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且无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布匹交易,原告每次送货均制作送货单,部分送货单上有被告签名。原、被告每月对供货情况及付款情况进行对账,共形成对账确认单九份、对账单八份:2018年3月19日,被告确认共拖欠货款599431.55元。上述对账确认单及对账单均有被告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确认单,可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99431.55元及自利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胜诉后本律师又代理执行程序,经过各方面工作,全额追回了货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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