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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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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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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有区别吗

  摘要: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者职权上一样,不过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是会有特别职权的,那么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有什么区别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作出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确定有哪些职权是专门属于股东会的;

  (二)、确定股东会在哪些范围内行使职权,防止越权行事,甚至滥用职权,影响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比如公司的具体业务,股东会就不应直接干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有下列十二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具体职权。对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特殊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职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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