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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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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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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监事有哪些规定

  摘要:现代社会,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健康茁壮发展,监事对于公司来说很重要,这个我们大家都是知道的,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监事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那么公司法监事规定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公司法监事规定是什么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应当设立一至两名监事。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二、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任职资格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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