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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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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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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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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天津离婚律师告诉您拟写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津胜煜达律所杨德明律师离婚解答-为什么要写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谁也无法保证婚姻的结果,因为面对现实,我们每个人都有感到无力的时候。但是,与其长久生活在“丢失财产的恐惧”中,我们何不在婚前或婚内就坦诚地将一切说清楚呢?至少我们要理解,这并非不爱,而是避免将来相互受伤害。可是,要在婚前或婚内制定一份协议又谈何容易呢?如此纷繁复杂,我们该从何处下手?我们又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千头万绪,您一定想听听专家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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